关于公司规章制度这方面的问题,那真的是老生常谈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就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实践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同样,这些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定,必须得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方面其实现在稍微正规点的公司都搞得“不错”。

    比如很多打工仔入职的时候都会签很多很多的东西,这里面就有关于这些规定的告知书。

    人家直接拿过来让你签,签了就上班,不签你就不能上班,那基本上大家都会签。

    这其实没什么,说穿了用人单位还是占据强势地位的,你不干有的是人干。

    但是呢,对过去几年里和劳动规章制度有关的案例判决进行检索的话就会发现,因为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设立不符合民主程序,或者是没有公示的原因而被判决规章制度无效的案例,并不少!

    比如在去年,帝都就有过类似案例。

    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案例,而且公司规模还不小,按理来说这种类型的公司,在23年这个时间,咋也是知道这个规定的。

    毕竟劳动合同法已经出来多少年了。

    然而,在案件中他们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经过了民主程序。

    相反,他们拿出来的证据是劳动合同,合同中和那个员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员工应该通过oa系统自行查看公司管理规定。

    这也是现在一些公司的常用手段,也就是在劳动合同里加很多内容,把原本可能会放在规章制度里的规定,放在了劳动合同里。

    这种手段其实很高明的。

    比如给你规定,出现什么问题书面警告一次,一年累计两次警告就可以开除你,直接给你写在合同里,专门还加粗特别醒目那种。

    一個不怎么懂法的劳动者伱说他会不会害怕。

    但我们掰开揉碎看的话会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那么几种,是强制性的明确规定,而且没有任何兜底性规定。

    所以你公司再怎么搞都无法突破这个规定,这和合同意思自治无关,因为劳动合同首先要被《劳动合同法》约束,其次才是《民法典》合同编。

    特别法是要优于一般法的。

    这是掰开揉碎后的结论,但是在实际中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他们很轻易就会被公司给吓住,说你自己当时签了合同你就不能反悔,你必须得认。

    然后就被唬住了。

    还有就是让员工通过oa系统自行查看规章制度,你再怎么让查看,你重要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那就是无效。

    所以公司败诉了。

    现在老唐同样是这个意思。

    “审判长,我找遍了对方提交的所有证据,然而没有找到任何关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方面的内容。”

    “也就是说,这公司直接拎了一本规章制度上来说我们有这规定,对方违反了,我们就开除他。”

    “这种没有任何证据的规章制度,直接就可以用来约束劳动者,那说起来就太可笑了……”

    老唐的嘴可以说是他最强的武器,反正刘总听到这里直接忍不住了。

    “你什么意思,我问你什么意思,我自己花钱办的公司,弄个规定还得搞什么职工大会,让那些打工的都同意?那我开公司为了什么,为了给自己找罪受?”

    “还我的规定无效,你说无效就无效啊,你算什么玩意!”

    刘总直接站起来指着老唐就是素质三连,旁边的老白拽都拽不住。

    然而,老唐没有任何反驳的话,只是默默地看向了审判长。

    果然,审判长脸色顿时变黑,拿着法槌用力敲了敲道:“肃静,请原告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没有经过允许不得说话!”

    审判长说完,身边的老白各种劝,好不容易才把刘总劝的坐下。

    扰乱法庭秩序并不是说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就会被咋样,都是由法官自己决定的。

    有的法官就是那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性格,庭审只要能继续那就继续,顶多批评几句。

    毕竟如果要出司法建议,不管是罚款还是拘留,那事后都有报告等着他。

    换做是其他人也一样,凑合凑合开完庭也就行了,实在懒得节外生枝。

    审判长看着刘总坐下不说话了,这才道:“请被告代理人继续。”

    老唐这才接着说道:“我看对方当事人有点急,你先不要急……”

    眼瞅着审判长的眼神又不太对了,老唐笑了笑继续道:“那好,我们抛开规章制度无效不谈,就这个扣工资本身也有问题。”

    “审判长,我想请求对原告进行发问。”

    审判长闻言瞅了瞅脸色发黑的刘总,又看了看笑容满面的老唐,点点头道:“允许被告代理人发问。”

    老唐随即看向了对面的刘总,开口道:“首先我想请问一下,凯绅公司规章制度中,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法律法规,基于什么标准而制定的呢?”

    公司是严禁罚款的,这一点虽然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基本上都认可。

    因为按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财产罚的一种,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显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企业有罚款的权力。

    以前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过相应规定,但是这东西08年就废除了。

    而在地方上,《sz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在以前也有过类似规定,是可以对员工违反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经济处罚的。

    但是在22年,深圳删除了对对员工“违纪经济处罚”的内容。

    而12年制定19年修订的《gd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更是直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从立法上,是倾向于禁止企业罚款的。

    但是,很多地方的工资支付规定里也说了,企业可以规定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扣除,但前提是这个规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

    看起来好像很拧巴,但拧巴就对了。

    一方面要照顾劳动者,一方面也得兼顾企业的管理权。

    老唐现在发问就是要对方说清楚,你们制定这个规定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以及你们是用什么标准制定的。

    刘总又想说点什么,被老白赶紧拽住。

    但是老白这会儿也说不出来是基于什么制定的,天知道当初刘总是怎么定的,说不定就是哪天一拍脑袋,然后就有这规定了。

    但他现在还必须得说点什么。

    终于老白想到了一条,马上开口道:“我们这是基于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而规定的。”

    这是他现在唯一能想起来的,不然好像没有其他的说法。

    刘总又满意了,看看身边的老白,觉得这人还算不错,最起码当初自己定这规矩的时候根本没想到这些。

    老唐闻言愣了一下,因为他面前的系统面板上赫然写着:可以从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方面进行探讨。

    这现在真的有种感觉,打得好不如接的好,自己这边还没提出这个问题呢,对方就已经主动说出来了。

    没错,老唐原本的思路就是,首先提出来违反规定扣除工资的依据有哪些,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等等。

    其中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赔偿的,依据就是暂行规定十六条。

    把这些都给列举出来,然后选出一个最可能是依据的,然后一步步让对方跳进自己的坑里。

    结果现在,他这边还没怎么着呢,对面直接就先挖坑了……

    自己给自己挖坑然后往里跳,这有点太积极了,搞得老唐都有点不好意思。

    “哦,我明白原告方的意思了,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司觉得只要任何员工旷工一天,都会给公司带来其三天工资的损失对吧?”老唐再次开口道,他已经有点绷不住了。

    “那你们怎么确定这个标准的呢?公司高层旷工一天,带来的损失也是三天工资吗?”

    老白被这一连串的问题问的有点不知道怎么说了。

    “这……这个,我也具体不知道,但是……”

    眼瞅着老白已经开始胡言乱语了,老唐随即道:“所以审判长,对方自己都不清楚旷工一天是否会带来三天损失,所以这个公司规定完全是不合法的。”

    自己公司的规定,自己说的法律依据都对不上号,那可不就是不合法嘛。

    说穿了这就是变相罚款,打着扣工资的旗号,老唐刚刚的话,只不过是把这个证明过程走一遍而已。

    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发,旷工一天,你可以不支付他当天的工资,但你不能因为这个事进行惩罚性的扣除,这样于法无据。

    正常应该怎么办,首先旷工那天的工资不发,然后如果员工旷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公司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扣工资,而且这个扣除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可惜的是,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是直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扣钱,而且不管什么违纪,迟到早退桌上不干净不加班等等,是个理由就先扣钱再说。

    老白人已经麻了,刘总更是像在听天书一样,那些莫名其妙的法律法规,莫名其妙的地方规定,他听得人都傻了。

    或者说,有这么多的规定吗?

    然而,老唐这边还没完。

    “其次,凯绅公司以杨铁志透露工资为由,对其扣除三日的工资,那么我再问一句,这个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这些年,不管是互联网大厂,亦或者是普通的小公司,都在大搞特搞“薪酬保密”制度。

    反正就是你不能和任何同事透露你的工资,也不能和任何同事询问对方的工资。

    甚至于你都不能和公司外的其他人透露工资。

    在这方面,很多公司的处罚极其严格,有的只要发现了就是开除。

    有的公司直接说了,薪酬是公司的核心机密,你透露核心机密,那肯定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其实生活中不问别人的工资是一种美德,但是呢,现在的薪酬保密已经被各种滥用了。

    你一个老员工辛辛苦苦干几年赚五千,人家新进来的员工直接就是六千,如果你不知道对方赚多少,那肯定没问题。

    知道了你自然就接受不了。

    对面的老白嘴角嗫喏着,但是不知道怎么回答。

    在他看来这根本不需要什么理由,因为大家都是这么干的,但凡开个公司都会有薪酬保密制度,这还需要理由?

    能多一项罚款或者开除内容,对于公司来说肯定是好事。

    老白不说话,老唐接着说道:“我认为,凯绅公司设立的所谓薪资保密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

    啊?这话一出来,别说老白了,就连刘总都瞪大了眼睛。

    “不是,你说什么,违法?那踏马的是个公司都对薪酬进行保密,你和我说违法是吧?你这人纯粹有病吧!”

    审判长再次敲了敲法槌:“原告当事人,再次对你进行警告!”

    刘总被老白硬拽着坐下,嘴里还在低声道:“玛德这人开始胡说八道了啊。”

    老白也是奇怪,薪酬保密怎么就违法了。

    敲了锤的审判长同样好奇地看着老唐,这位唐律师说话从来都是这么一惊一咋的。

    老唐迎着众人的目光,不换不忙地说道:“《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而凯绅公司的薪资保密制度,其本身和同工同酬原则是相悖的!”

    话音落下,审判长皱起了眉头,老白目瞪口呆,这人居然把《劳动法》给弄出来了。

    要知道,我们平日里经常说什么劳动法,那说的一般都是劳动合同法,这个是和我们的工作息息相关的。

    而劳动法本身,一般提的不多。

    但是现在,却被人用了出来。

    书记员小哥在那里一边记一边看,这位唐律师他都不知道怎么说了。

    事实上,薪酬保密和公司罚款一样,同样是具有很大的争议那种,或者说劳动领域很多的问题,在各地都有争议,你要说依据,老唐也不好说。

    在老唐前世,比如薪酬保密,有的地方支持,明确肯定薪酬保密具有合法性,没有任何问题。

    但有的地方不支持,认为收入公开是同工同酬的前提。

    于是,判决方面自然五花八门……

    所以,其实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在具体的法律实务中,全国各地都透露着一种拧巴的感觉,有这感觉才对味。

    “杨铁志和他的同事都是水手,那么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两人之间的收入应该是相同的,那么因为杨铁志给同事透露了薪资就对他进行罚款,这没有任何理由!”

    老唐自然也知道薪酬保密有一定的好处,但是他认为,薪酬保密应该和同工同酬结合起来,否则,只会被公司进行滥用。

    也因此,他这里说的始终是:凯绅公司的薪酬保密制度违法,而不是所有的薪酬保密制度都违法。

    反正老唐始终的看法是,既然有这个法,那就可以拿出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