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外话
同志们,最新起草出来的婚姻登记条例你们看了吗?
其中,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条例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十六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九条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同志们,你们认为这样的法律法规合理吗?
若是认为不合理,可以在2024年9月11日前进行投诉反馈,组织这些法条的施行,反馈通道为: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BJ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我从昨晚三点多,一直写到现在快九点,删删减减,写了两篇三千字的意见反抗,已经发了一封,剩下的明天发,并且打算从今天开始每天发一封。
自21年离婚冷静期施行开始,有多少妇女同志倒在了冷静期里!
征求离婚冷静期意见时我知道的太晚了,错过了投反对票的机会,这回,我不想再错过。
我虽然人小力微,但也想同先辈们学习,贡献出一份光芒,同其他同志一起照亮妇女同胞的婚姻路。
其中,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条例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十六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九条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同志们,你们认为这样的法律法规合理吗?
若是认为不合理,可以在2024年9月11日前进行投诉反馈,组织这些法条的施行,反馈通道为: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BJ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我从昨晚三点多,一直写到现在快九点,删删减减,写了两篇三千字的意见反抗,已经发了一封,剩下的明天发,并且打算从今天开始每天发一封。
自21年离婚冷静期施行开始,有多少妇女同志倒在了冷静期里!
征求离婚冷静期意见时我知道的太晚了,错过了投反对票的机会,这回,我不想再错过。
我虽然人小力微,但也想同先辈们学习,贡献出一份光芒,同其他同志一起照亮妇女同胞的婚姻路。